广东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被问刑

2013年05月29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修订

  本报讯 (记者卢文洁)广东将对实行了10年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拟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草案还规范了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监管人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草案提出“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将违法单位的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违法单位在网上“曝光”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其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出于“奖惩分明”原则,条例要求,监管部门应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激励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则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应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曝光”。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事故处理结果应公布

  修订条例规范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修订条例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值班室或者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重点聚焦

  阻挠事故调查要追责

  修订草案明确了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行差踏错”,将可能遭遇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过错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修订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2000元到100000元不等的处罚,其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等四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停产整顿以及最高10万元的处罚。

(原标题: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被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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